(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供电公司)为建设110千伏双井变电站等一批工程,委托环评机构以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及无线电干扰为评价因子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表预测工程建成运行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符合国家标准。2009年11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在经过镇江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江苏省电力公司同意环评结论、镇江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之后作出批复,同意镇江供电公司建设该批工程。张小燕、陈晓湘、蔡富生三人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所涉区域不宜建设变电站、环评方法不科学,建设项目不符合环评许可条件、环评许可违法,请求撤销省环保厅的上述批复。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省环保厅在其他部门出具意见基础上作出的涉案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政策规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张小燕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张小燕等三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井变电站系城市公用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人口稠密区等敏感区域建设此类项目。涉案工程污染物预测排放量和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排放量均小于或明显小于排放限值,环评符合法定审批条件。110千伏变电站所产生的是极低频场,按世界卫生组织相关准则,极低频场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但影响有限且可控。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虽然被诉环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适当,但环保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信息公开,督促镇江供电公司将相关电磁场监测显示屏置于更加醒目的位置,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实时数据,保障其环境信息知情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环保知情权、参与权保障的典型案例。变电站是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在有关准则中指出此类设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有限并且可控,但由于信息掌握不充分,公众很难准确判断电磁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一些疑虑很容易引发对建设项目的抵触,从而产生“邻避效应”,形成纠纷。环保部门有必要在行政许可的同时完善信息公开沟通机制,便利公众充分了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有效参与环境保护,最大程度缓解“邻避效应”。本案中,法院没有止于就案办案,而是同时对行政机关提出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明确要求。据悉,二审判决后,镇江供电公司已拆除电磁场监测显示屏外墙,此举有助于督促供电公司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护水平。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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