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在该区某镇河岸边发现一堆垃圾,其中有晋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海公司)成品标示卡、塑料外包装袋等废弃物,遂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并向该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后再次核查现场发现有焚烧痕迹。经调查,晋海公司承认该处垃圾为其产生的生产垃圾,但并非其倾倒;后案外人岳某于2014年1月向区城管局承认曾向晋海公司收购废弃物,其丈夫此后将无价值的废弃物倾倒的事实。该局随后以留置送达方式向晋海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同年2月,区城管局对晋海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晋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原告晋海公司将废弃物(垃圾)擅自处置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处理,致使废弃物未得到有效处置,其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上述规定,被告区城管局据以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晋海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关查处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收集、运输废弃物义务的典型案例。城市生产、生活垃圾,是困扰城市管理、污染人居环境、给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的重要污染源,产生废弃物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收集、运输废弃物的法定义务,不可贪图省事而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任意处置。有关部门须加强治理,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本案中,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废弃物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对于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仅有自行负责收集、运输和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两种方式。晋海公司未自行收集、运输涉案废弃物,亦未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而是将废弃物出售给案外人岳某,属于违反规定应受处罚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于保护城市环境具有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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