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未正确理解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不足
基本案情
原告朱月亮、潘志仁系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村民,承包有该村土地。2013年,原告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温州大自然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城北示范小区(A2003)104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以土地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不属于该局记录、保存的信息为由作出答复。
2013年10月19日,原告朱月亮、潘志仁以同样的申请事项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平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称:“1.你(单位)提出申请信息内容由国土部门负责制作,县政府审核后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县政府及国土部门没有留存,但其审批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国土部门负责保存。2. 你(单位)如需申请该地块由国土部门留存的其他相关信息,请依法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原告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没有进一步要求原告明确申请内容,只是简单将其视为申请公开土地使用权证书文本,而以该证原本由权利人持有,被告没有留存为由不予公开,其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足,故依法判决撤销被诉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存在问题
1、未正确理解政府信息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平阳县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机关,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其法定职责。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履行颁证职责中所形成的有关土地登记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平阳县人民政府以其没有留存相关材料为由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
2、未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按通常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为了知晓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本案原告申请书虽载明要求公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但其实质是要了解土地登记的相关内容。平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在没有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申请内容的情况下,只是简单将其视为要求公开土地使用权证书文本,而以该证原本由权利人持有、其没有留存为由不予公开,属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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