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培训学校诉聊城市东昌府区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
【当事人】
原告:聊城市对外贸易培训学校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案情】2014年3月2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后委托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2014年7月30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于2014年7月31日将两份文件一并向原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7月4日印发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第八条规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人数比例过小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首先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多数决定原则投票选定;在参与的被征收人人数过少时,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抽签、摇号等形式从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本案中,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能提供其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给原告与其他被征收人留出协商时间及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情况的有关证据,也没有提供其以随机形式从多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出案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事实过程情况的有关证据。故应认定房屋征收部门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而被告将评估报告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并向原告送达,变相剥夺了原告所享有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申请复核的权利。
综上,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选定评估机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的权利,属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评析】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与实体上的公正同等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其目的就在于以严格的程序限制来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涉及到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和补偿价值等切身利益,也因此成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关键依据。如果作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的相关程序违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很难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因此,人民法院应通过对房屋征收部门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及送达评估报告等程序环节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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