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告官”案一年翻七倍
——四中院去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893件 行政案占收案总数的73.8%
3月31日上午,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2015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年度报告。根据统计,四中院去年共受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1397件,比去年翻了7倍,本市16个区政府均涉诉,其中海淀区最多。此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人员出庭率达到了百分之百。根据四中院的统计,在审理的民告官案件中,政府败诉率超过四分之一。
16区政府均被诉
此前,行政诉讼一直存在着立案难、审理难等问题,针对这种现象,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还扩大了受案范围,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此外,去年5月1日,全国法院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北青报当时在采访法律业内人士时便有专家预测,行政诉讼案件可能会出现“井喷”的情况。
四中院昨日发布的数据印证了这一预测,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全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2015年,四中院共受理行政、民事、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1893件,其中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1397件,占全院收案总数的73.8 %,是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总量的近7倍。
其中,在四中院受理的1397件一审行政案件中,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受理的有334件,占23.91%;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受理的有1063件,占76.09%。据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2015年全年四中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324件,他认为,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既表明行政诉讼救济渠道越来越畅通,也表明行政相对人通过法治渠道维护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烈。“涉诉各区政府能够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应诉的各项规定,应诉能力不断增强。”
解读
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
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拒绝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履责申请,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将属于其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申请事项通过信访程序转交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等情形。
比如,在一起村民起诉朝阳区政府的案件中,区政府信访办公室将村民请求公开村务申请书转交到来广营乡政府处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区政府收到村民要求公开村务申请后,没有完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海淀区政府被告最多
根据四中院的统计,行政案件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城市管理、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社会保障、食品药品、文化教育、村务公开等诸多行政管理领域。
在“民告官”案件中,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腾退等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案件占了“民告官”案件总数的7成以上,关乎民生的行政案件仍是当前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件的重点。
四中院审理的“民告官”案件情况显示,目前北京16个区政府都曾涉诉过,其中,涉诉案件最多的为海淀区,达到了611件,其次依次为朝阳、西城、东城,涉及案件为204件、161件和79件,这四个城区涉诉案件超过了七成。
解读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比如,2012年,门头沟区政府决定对采空棚户区房屋实施征收。后该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某街33号后院1幢1层房屋被征收人蒋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该院后院房屋全部拆除。2015年,冉某称他是该院2幢1层房屋的所有人,他没有收到任何拆迁通知,房屋就被强行拆除,故起诉请求判决确认门头沟区政府的行为违法。四中院审理认为,门头沟区政府在没有与冉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拆除了他的房屋,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确定违法。
被诉行政机关人员全部到庭
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四中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在该院审理的“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庭率达到了100%。其中,行政负责人出庭成为“民告官”案件中的一大亮点,2015年,时任顺义区区长卢映川、门头沟区区长张贵林以及西城区副区长李岩、丰台区副区长刘文洪、顺义区副区长朱家亮、房山区副区长卢国懿、密云县副县长郭鹏、延庆县副县长刘明利等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出庭应诉案件多为重大、疑难或新类型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均委托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达到100%,无一起案件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此外,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较之前更加明显,在2015年四中院审结的1324件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有478件,占比达到36.10%;被告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有726件,占比达到54.83%。
解读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表现为认定事实不全面,主要证据不完整;证据意识淡薄,不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遗漏应当处理的事项或答复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未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依法被视为没有证据等情形。
其次是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载明法律依据而没有载明。
政府败诉率超四分之一
根据四中院的统计,2015年该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全部实体判决案件的25.24%。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败诉行政机关共涉及12个区政府。从案件类型看,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占51.25%,行政复议类案件占17.50%,公房租赁类案件占11.25%,行政不作为类案件占6.25%,行政强制类案件占5%,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占3.75%,其他类型案件占5%。
解读
政府为什么会败诉
根据2015年四中院“民告官”案件的审理情况,行政机关因为没有及时、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等原因最容易败诉。
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遵循法定程序
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逾越法定期限,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步骤缺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严格遵循各个步骤的先后顺序等情形。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图示制作/潘璠
转载自《中国青年报》2016年4月1日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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