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性醉酒之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案号:(2020)渝02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2020年6月29日
案由: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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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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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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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
上诉人洪明提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
辩护人提出相同理由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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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洪明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关于上诉人洪明及其辩护人提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资料、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洪明与被害人并不认识,被害人只是临时被朋友邀约与上诉人及该朋友吃饭喝酒,在酒后其他人分别离去后,上诉人洪明误以为有机可乘,扶持醉酒并意识模糊的被害人到酒店,趁被害人无力反抗之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上诉人洪明及辩护人的该上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同时认为,根据被害人的性取向为女同性恋这一事实,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不能自圆其说。上诉人洪明因一时糊涂,在实施强奸犯罪后,置被害人的心理伤害于不顾,为逃避法律责任竭力狡辩其行为性质,不认罪悔罪,其主观恶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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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并根据上诉人洪明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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