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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7-01-16 15:08:21    浏览数:2960  次    文章来源:本站

业务领域: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已经颁布。《行政诉讼法》针对实践中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和证据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改进,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
  光正大律所在诉讼业务领域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行政诉讼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光正大律所组织优秀律师组建了行政诉讼业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立体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团队组成合理,理论功底深厚;大都具有丰富的诉讼业务经验,代理技能娴熟;团队从加强理论素养锻炼着手,全面梳理近年来办理的行政诉讼成功案例,紧跟行政诉讼业务前沿,致力于把自己打造成温州一流的业务团队,为客户在该领域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公安管理、公司管理运营、不动产征收、房地产、建设工程、环境资源、税务等领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案件等。

 

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等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不动产征收、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环境资源、反垄断、反倾销、税务等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以下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行为: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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