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授权书(温州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温州市XX有限公司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授权使用 商标如下:
独占性使用 XXX+英文 商标,注册号:第16341X号,第35974X号,第100482X号,第88523X号,第53780X号。商标注册人:温州市XX有限公司。
商标授权范围
1、甲方将注册登记的使用在 18 类别诺XX+英文商标中的部分商品,仅授权燃气灶(集成环保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水器(电热水器 燃气热水器 太阳能热水器 燃气壁挂炉)产品及配套组件,许可乙方在 18 类商标证上核准范围内独占使用(按该商标的注册证上的图样自行使用)。
2、商标标识:(另附页)
3、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国内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企业或个人使用甲方的11类商标。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
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条件:以商标独占使用合同为准。
甲方: 乙方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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