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137-3877-8655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内容详情 返回上一页
业务领域六:金融证券系列
发布时间:2017-01-16 00:00:00    浏览数:3177  次    文章来源:本站

业务领域六:金融证券系列

近几年,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况频频发生,很多股民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股民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利,要求上市公司等虚假信息发布人和责任人赔偿投资损失。光正大律师秉执追求卓越、精益求精的法律理念,为投资者代理法律诉讼,挽回经济损失。我们从事企业投融资、金融保险等法律服务,提供包括公司并购,信托融资,房地产融资和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服务内容。在证券领域,我们提供包括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内外首次发行A股、法人股、B股、H股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与资产重组等优质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要求砚定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设定的原则和要求,《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性文件对证券中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了明确规定,主要种类有。
  (1)警告,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羊位和个人给予的警示和告戒。警告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实体权利,只是对被处罚人精神上的一种惩戒。警告可以独立行使,也可以和其他罚则合并运用。
  (2)罚款,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强制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罚款是对被处罚人的一种经济制裁。罚款的数额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砚的规定来确定。
  (3)责令迟还非法所筹股款、基金资金,即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发行股票,基金等证券的,要求有定责任单位或个人退还非法所筹集的股款和基金资金及其利息。
  (4)役收非法所得,即证券监管机构将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所得,包括非法获取的股票、基金等证券,依法收归国有。
  (5)停止股票发行资格,即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取消违法违规的有关公司发行股票的资格,该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
  (6)暂停证券业经营、从业许可,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依法停止其定期限内证券业务经营、从业的圩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进行证券业务经营、从业活动。
  (7)撤销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许可,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资格,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不得进行证券业务经营、从业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温州行政诉讼律师律师网  http://www.wzxz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