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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
发布时间:2017-09-12 10:47:52    浏览数:2851  次    文章来源:本站

村民委员会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

  [案情] 1984年12月,资溪县政府向资溪县高阜镇莒洲村委会颁发了资山(林)权证字第的6-8116号等九份山(林)权证,确认其对“王竹尖”、“麻竹坑”、“七树沅”等山场享有山林权属。1985年4月,资溪县政府向资溪县鹤城镇三江村委会颁发了资山(林)权证字02-04142~02153号等山(林)权证,确认其对“龙王坑”、“龙王沟”、“硫磺坑”等山场享有山林权属。2002年10月,为避免山场界限不清,引发纠纷,莒洲村委会又与三江村委会及资溪县林业局高阜林业工作站等人员制作了一份《莒洲村山林承包勾绘图》,明确了山场四至。2005年林改时期,三江村委会及村民方学堂等人以1985年山(林)权证为权属依据,向资溪县政府申请林权登记,并于2006年12月领取了林权证。对此,莒洲村委会认为资溪县政府将本属其合法所有的山场颁证给三江村及其村民,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在资溪县政府林改确权发证过程中,其与下属林业部门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均未签署意见和盖具公章,也未按要求进行公告。

  [裁判]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权调查,经调查认定林权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对申请初始登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资溪县政府未提供其进行了公告程序的相关证据。从《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可以看出,林业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在意见栏中均未签署审核意见及盖具公章。资溪县政府作出的登记颁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判决撤销资溪县政府2006年12月颁发给三江村委会及村民方学堂等人的林权证。

  [评析]本案是涉及我省林权改革时期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典型案例。我省是一个典型的山区身份,全省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在山区,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山区,85%以上的森林资源集中在山区。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科学发展对我省实现绿色崛起意义重大。2004年至2006年间,通过林改,我省已基本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当然,在各地具体确权发证工作中,少数地方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还存在不合法、不规范之处,近年来当事人针对林改确权发证行为提起诉讼的现象有所增多。本案中,资溪县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当事人林权登记申请后,未认真进行权属调查,发证前也未依法进行公告。本案的审判表明人民法院在维护人民群众林权稳定、深化林权改革成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案例十:(2013)赣行终字第4号  卢和东诉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 2006年底,省政府批准征收卢和东房屋(位于赣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所占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由赣州市章贡区政府组织实施。2010年4月29日,在卢和东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章贡区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决定,要求其在2010年5月7日前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并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房屋。卢和东未在限定期限自行拆除。2010年5月25日,章贡区政府在卢和东未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卢和东室内财产制作清单,也没有进行公证提存,而是直接将卢和东室内财物搬出,并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卢和东被拆除房屋面积为274.56㎡,经依法评估其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格为2252元/㎡

  [裁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赣州市章贡区2010年4月29日作出的房屋拆迁决定,以及5月25日对卢和东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房屋和房屋内财产损失应予赔偿。房屋损失每平方米赔偿金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1260元计算,共243.78㎡307162.8元,加上装修费、附杂房、屋内财产损失、一次性安置过渡费、旱地损失、果园地损失、果树损失、自留山补偿款,赔偿金总计402003.6元。遂判决:一、确认章贡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决定违法;二、确认章贡区政府强制拆除卢和东房屋的行为违法;三、由章贡区政府赔偿卢和东房屋等财产损失402003.6元;四、驳回卢和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卢和东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和东房屋面积应为274.56㎡而非一审认定的243.78,因该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房屋赔偿金额应按经鉴定的涉诉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格每平方米2252元而非一审认定的1260元计算,因此房屋赔偿金为618309.12元,加上违法强拆造成房屋内财产的损失、搬迁费、一次性过渡费、青苗补偿费应共计赔偿675520.92元。一审判决赔偿的装修费、附杂房、旱地损失、果园地损失、自留山补偿款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关于“由章贡区人民赔偿卢和东房屋等财产损失402003.6元”为“由章贡区政府赔偿卢和东各项财产损失675520.92元”;三、驳回卢和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典型的违法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案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关系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的发生。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行政机关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如违法强行使用土地造成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有关房屋赔偿金须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计算。该案判决充分表明了行政审判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