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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发布时间:2017-08-10 09:18:34    浏览数:2837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诉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情] 案件所涉争议房屋系彭泽县龙城镇渊明路12栋2单元502室,原所有权人为吴红兵。2010年2月,吴红兵将该房屋出售给杨志军,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上半年,丁峰与杨志军协商,用龙兴公寓一套房产(朱长娥系该房产购买人)与杨志军购买的涉案房屋互换。2012年6月12日,杨志军在未得到丁峰之父丁思春书面授权和其本人未到场、申请登记材料内容由其代填的情况下,向彭泽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将涉案房屋由吴红兵直接过户给丁思春。6月18日,彭泽县房产管理局为丁思春颁发了彭房权证龙城镇字第12-A0893号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泽县房管局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对申请材料疏于审查,导致并非丁思春本人申报的转移登记申请得到登记,该行政行为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其颁发的彭房权证龙城镇字第12-A0893号房屋所有权证。

  [评析]本案是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典型案例。住房是老百姓安身立命之所,而登记是确认房屋权属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实践中,随意申请登记,甚至是伪造、骗取有关材料申请登记现象并不少见,行政机关如不履行合理审慎职责,必将导致登记错误。一旦登记错误,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对申请人的身份及其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适当的、必要的审查。本案中彭泽县房产管理局没有履行合理审慎职责,违规办理了房屋登记,相关房屋权属证被法院判决撤销。该案的审判结果凸显了行政审判在规范不动产交易、保护当事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