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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理工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7-08-10 09:16:50    浏览数:3015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诉理工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

  [案情] 廖丹系东华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2010级学生。在2011年6月27日上午的《大学英语(Ⅱ)》期末考试过程中,廖丹与他人交换试卷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于2011年7月1日作出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2014年6月24日,廖丹向东华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但因存在上述考试作弊而受记过处分情形,不符合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廖丹被拒绝授予学士学位。廖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华理工大学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裁判]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东华理工大学有权在《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对本单位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规定。该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考试作弊、毕业设计(论文)剽窃等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学习成绩与学习奖励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廖丹存在考试作弊并受记过处分的情况,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条件。据此,判决驳回廖丹要求东华理工大学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诉讼请求。廖丹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涉及高等学校学位授予的典型行政案件。学位是高等学校授予学生以表明其完成相应高等学历教育培养任务,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高等学校有权依据学位条例以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符合教学要求和培养特点的授予学位细则,进一步明确学生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要求。因学术水平及相关的思想品德方面的不当行为所受的处分或处罚,可以作为不授予学位的条件。本案中廖丹即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而不符合东华理工大学制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本案的审判体现了司法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尊重,也警示广大高等学校学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抵制考试作弊等不当行为,以诚信的态度和真实的学术水平获得学校与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