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有限公司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 江西欣众医药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10年3月5日,欣众公司以每盒2元的价格购进标示为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清肺胶囊40000盒,以每盒23.5—36.26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上述胶囊及包装、说明书并非普兰特药业公司生产,且经检验为假药,欣众公司销售此批假药违法所得797 141.40元。2013年11月26日,市药监局作出(洪)药行罚[201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97 141.40元及尚存的10 367盒胶囊,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4 258 767.60元,罚没款合计5 055 909.00元。
[裁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欣众公司销售的虫草清肺胶囊经检验为假药,市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又根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关于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细化标准第七条规定,按照经营收入计算欣众公司的违法所得,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处于4倍的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据此,判决维持市药监局对欣众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欣众公司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净化药品市场环境、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典型案例。药品质量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我国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药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一些药品生产经营者漠视法律的权威,违法制售假药劣药,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行政机关对此依法查办惩处是维护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责所在。本案中,欣众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销售假药谋取非法利益,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本案的审判对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药品生产和经营者守法意识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