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一:公安管理系列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当公民不服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帮助其维权。崔波律师专门代理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民告官”案件,代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对公安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有那些?
1、公安机关所为的国家行为;
2、公安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3、安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
7、公安机关所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公安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安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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