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的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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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1999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0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00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
(1) 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 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
(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案例分析:
(1)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因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县在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5)县政府不能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李某应当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