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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行政案例-村民小组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权案
发布时间:2017-06-09 14:30:58    浏览数:2982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越权行政案例-村民小组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权案

 

【案情摘要】杨德华与澜沧县勐朗镇老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老街村民小组)发生土地权属争议。2014年3月31日,澜沧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将该土地的使用权确定归杨德华所有。老街村民小组不服,向澜沧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澜沧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县国土局的行政决定。老街村民小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并责令县国土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县国土局并无权限作出本案处理决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本案中,县国土局作为土地争议案件的具体办理部门,在土地争议案件中可以受委托代表政府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调解、拟定处理意见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最后处理应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县国土局作出本案所诉行政决定显然属于越权行政。本案例揭示了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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