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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案件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案例-诉市房地产管理处房屋行政登记案
发布时间:2017-06-09 14:30:40    浏览数:3006  次    文章来源:本站

房屋登记案件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案例-诉市房地产管理处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情摘要】2008年4月18日杭州中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担保单位凤凰置业公司房屋。同日,杭州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大理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协助执行“轮后查封”凤凰置业公司名下位于大理市下关镇温泉村、塘子铺已设定抵押权给叶玲萍的房屋。此后,市房管处根据大理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凤凰置业公司与叶玲萍的协商意见,先后将凤凰置业公司的七套房屋转移登记至叶玲萍名下,并为叶玲萍颁发了七本《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6月22日,杭州中院认为市房管处擅自将房产登记至叶玲萍名下的行为妨碍了法院执行,通知房管处将房产证恢复原状。市房管处要求叶玲萍主动交回颁发的房产证未果,遂在《云南法制报》刊登了《公告》,对叶玲萍持有的七本《房屋所有权证》依法注销并予以作废。叶玲萍不服该注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市房管处的注销登记,并责令市房管处将本案所涉房屋恢复登记到叶玲萍名下。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具有公信力,行政机关变更、注销登记时应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房屋登记机关未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登记在善意第三人名下,而后注销房屋登记,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行政行为依法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例对房屋登记案件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时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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