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重复行政行为案例-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案
发布时间:2017-06-09 14:29:47 浏览数:3024 次 文章来源:本站
如何界定重复行政行为案例-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案
【案情摘要】 2008年11月18日,保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向保山市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荭森公司)下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荭森公司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面积计算,并载明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3月2日,市人防办再次向荭森公司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荭森公司需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87180元。荭森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人防办的征收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荭森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通知》载明了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法律后果、救济途径,已是一个成立并对当事人产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征收决定是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行政行为,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人防办作出的征收决定书。
【典型意义】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备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机关不能重复作出与先前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否则后一行政行为应视为违法。重复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严肃性,还会给行政相对人留下行政机关执法随意性的印象。本案例对如何界定重复行政行为及提示行政机关具体执法时应注意重复行政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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