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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养老保险待遇类)
发布时间:2017-05-24 10:46:52    浏览数:3005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行政起诉状(养老保险待遇类)

原告张济兴,男,19625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金鸡村。

被告蕲春县民政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一路。

法定代表人:许俊良,局长。

被告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民生,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使原告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农村退伍军人。1994年开始按照国家政策用优抚费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被告蕲春县民政局代扣代缴。但被告民政只代扣代缴了四年,之后即停止代扣代缴原告的养老保险费。到了2013年,原告即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被告蕲春县民政局却要将原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被告未为原告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致使原告到六十岁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据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之前原告曾就此诉求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没有法律根据的称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

新的行政诉讼法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对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块“试金石”。

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扩大了受案范围,从源头上畅通了公民进入司法救济的渠道。将……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保险待遇等内容都纳入到受案范围。因此,法院驳回原告之前所诉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再次起诉,敬请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此致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济兴

                        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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