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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类)
发布时间:2017-05-24 10:41:51    浏览数:2999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行政起诉状(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类

原告方玉庚,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  村方家哈312号。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松江区荣乐东路111号建设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范土云,职务:局长。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新浜镇中心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职务:镇长。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2003)038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2003)038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第三人将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办理征用划拨手续,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用地单位主体错误,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新浜中心村的真正投资和经营单位为上海新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这明显是属于主体错误,骗取办理规划手续,被告对此未加审核便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明显的错误。

二、欠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据证据显示,新浜中心村建设项目是在2005年6月8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但被告却在2003年5月22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但被告却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违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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