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137-3877-8655
当前位置:首页  >  文书范本  >  内容详情 返回上一页
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7-05-24 10:40:09    浏览数:2791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

原告:侯银海,男,1970年7月21日生,民族:汉,职业,实训指导教师,住址:
河南商丘市文化中路395号河南商丘技师学院机械技术应用系 ,联系电话:18688026。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
法定到表人:XXX,职务:市长。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立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9月3日原告看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招聘紧缺急需教师简章”后,遂于2014年9月20日参加了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的“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2014年下半年教师公招考试”,原告在面试及技能测试中以最高分获得第一名。但最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原告血压高为由,不予录取。原告对此不服,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被告却怠于履责,先是要求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其又称因申请人没有提供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的聘用”决定,所以原告的申请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条件,并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申请的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一味敷衍搪塞,找各种理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令人扼腕心痛;其行为与党“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宗旨格格不入,也违背了“便民、利民”的基本理念。为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贵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经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的判决。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温州行政诉讼律师律师网  http://www.wzxz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