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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卫生局行政处罚不服)
发布时间:2017-05-24 10:37:35    浏览数:2838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行政起诉状(卫生局行政处罚不服)

原告:马x x,女,27岁,四川省x x市人,四川省x x市x x
医院护士,住温州市x x区x x路甲13号。
被告:温州市市卫生局
地址:温州市市x x区x x东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告(2017) x卫字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
2.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1月27日,患者栗xx到我院治病,需注射青霉素n当 日下午4时30分,栗xx到注射室,恰遇原告值班,原告由于急于去 托儿所接孩子,并考虑到患者栗x x多次在我院注射青霉素,从未见 异常,故没有给栗x x做皮下试验,即注射了 一针青霉素。15分钟 后,栗xx出现反映异常,我院立即组织抢救,但30分钟后栗xx 死亡。同年1月31日,我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 论,认为原告的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
2017
年3月4日,被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绐予原告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原告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 费8000元;(2)吊销原告的行医资格。对此行政处理决定,原告表示 不服。理由如下:
1.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 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 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亲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1年以内 的停止或吊销开业执照。第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根 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事故的补 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在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给予病员或其家 属经济补偿费的主体应当是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原告是 XX医院的护士,而不是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从事的医务活动均 以XX医院的名义,因此,原告出现的医疗事故所引起的经济补偿费 应由所在的XX医院支付。被告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作出责令原告支付经济补偿费处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 误,应当适用该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
被告作出吊销原告行医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造成医疗事故的 直接责任人员,由医疗单位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 一贯表现,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明确了应由医疗单位对其造成医 疗事故的工作人员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 分,而不是由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更不存在着吊销行医资格的处罚办 法。被告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擅自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等决定应予纠 正。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 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作出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 (2017) x
卫字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州市市卫生局2017年3月4日作出。I
此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麻溜

                                             2017.

 

附:本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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