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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时间:2017-05-24 10:33:29    浏览数:2953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行政起诉状(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男,××岁,×族,××出版社编辑,住温州市××区××街××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告:温州市出租汽车管 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 ×××

  案由: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 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依法对温州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载伤害原告的恶 劣行为作出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早7∶30分在平乐园小区北口叫 了一辆银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白色“面的”(车号:京B13513),并对司机讲到小区内带点 东西和接一个人。车到住处楼下,我下车准备上楼时,司机说下车需留下押金,我于是掏出 50元钱放在驾驶室右座前的仪表台上。我和我爱人各搬几包放在车上,司机讲带东西要加10 元钱。由于无此项规定收费标准,故予以拒绝。司机讲“你不给加钱就甭坐”,我说:“不 坐就不坐”,司机又说:“不坐也要给10块钱”,这时我爱人正准备往车下搬书,司机却一 把将放在右仪表盘台上的50元钱装在兜里,并起动车,而我此时手执车门扶手正站在开启着 的车右前门侧的地上和司机讲理,由于耽心车上的钱物被带跑,无证据,于是就将其右仪表 盘台上的服务卡取下,这时车速已很快,将我拖着跑了约60米,然后一个左急转弯,将我及车上的书重重地甩在地渣路上,我的衣服都被搓破,混身是血,经送医院检查全身脸、手、 胸、腿多处挫、裂伤,其中右手的食、拇指间有一宽3厘米,深2-3厘米的口子,造成外伤 ,缝合8针。目前原告右手遗有运动障碍,左面部留有伤疤。

  事发之后,被告对其辖下的 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恶劣行为非但不进行处罚,反而对原告十几次找被告寻求解 决问题采取推诿,拒不接待,甚至说原告妨碍了他们的工作。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新闻界的极 大关注:《法制日报》于2017年10月6日予以报道,10月7日刊出评论,北京电视台在11月13日的北京新闻中予以报道,并且披露了被告拒绝被采访的事实;《北京青年报》在 11月19日的新闻周刊中亦予以报道,《南方周末》在12月5日也给予披露。

  然而,时至事 发后近一年的今日,原告对银建公司仍未作出任何处罚,对原告也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有 关此事的答复。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被告没有履行其所应负有 的责任,给原告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后果,依据《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此致

  温州市龙湾人民法 院

                                         起诉人:×××

                                         2017年5月5日

  附:本诉状副本 一份

  书证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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