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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诉中消协案行政诉讼起诉
发布时间:2017-05-24 09:59:06    浏览数:2809  次    文章来源:本站

黄静诉中消协案行政诉讼起诉

原告: 黄静,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原为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省国防工办宿舍8楼1-302.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 319 号广信嘉园 D 座 7E

联系电话:13501352020,010-83131217

委托代理人:周成宇,男,1979年 5 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人,自由职业者,身份证号码:51021519790513231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1号楼1208室

联系电话:15011421486

被告:中国消费者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众孚,职务会长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1层 邮编:100055

电话:010-63253100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2008年11月2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给黄静“立案调查申请”的回函》;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责,派出律师团支持黄静维权诉讼;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华硕公司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06年2-3月间,原告作为消费者在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受到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欺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作为华硕公司法律顾问多次与原告谈判,帮助华硕公司推卸责任,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其后邱宝昌参与华硕公司向警方报案诬陷原告敲诈勒索,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最终导致原告被无辜关押十个月的严重后果。2008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原告作出国家赔偿并发出《国家赔偿确认决定书》认定原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天价索赔的方式并不是敲诈勒索犯罪,而是一种维权行为。

2008年11月11日,因原告作为消费者在售后服务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特向被告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华硕电脑有限公司和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并提出立案调查申请,主要申请事项为:1、申请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华硕公司在售后服务过程中违规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欺诈消费者进行立案调查;2、申请中国消费者协会对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流通到消费领域一事进行立案调查。2008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给黄静“立案调查申请”的回函》,以华捷联合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给被告发函表示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为由,被告拒绝对原告所提出的申请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原告在消费过程中遭受欺诈因而投诉要求立案调查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定的消费者协会应予受理范围,被告应当按照法定受理投诉程序及办法,先受理投诉,然后调查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最后做出是否调解的处理意见。

原告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华硕公司法律顾问邱宝昌正是被告中国消费者协会所聘用的律师团团长,且目前原告诉华硕公司系列维权案中华硕公司代理律师苗运平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均来自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原告认为正是由于被告与华硕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因此被告出于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拒绝受理原告的投诉和立案调查申请。

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因此被告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其相应的法定职责。在原告依法投诉并提出立案调查申请后,被告处理方式错误、行为违法且至今尚未履行其相应的法定职责。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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