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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复议行政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05-24 09:54:44    浏览数:2792  次    文章来源:本站

不服行政复议行政起诉状

                      

原告:纯,男,1965年9月27日生,土家族,永定区管理局工作人员。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北正居委会。
被告:温州市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小明  市长 
被告:温州市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  局长    
诉讼请求:
1, 撤销温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张政复决字【200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2, 判令被告违法注销原告的定国用(92)字第19021716号土地使 用证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恢复定国用(92)字第19021716号土地使用证。
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原告发现有人在自己的地基上修建房屋,碍于邻里关系,原告没有和侵占自己地基的一方直接争吵,而是想拿出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和对方讲道理。结果,原告在家没有找到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便直接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找档案。经查找档案原告才知道,自己于1993年3月1日取得的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在1994年被永定区人民政府注销了。原告于1993年依法取得这块土地使用证以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没有申请注销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接到任何注销单位进行注销行为的任何形式的通知和公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原告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以后,于2009年4月7日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29日下达的张政复决字【2009】6号行政复议的决定书,对于该决定书,原告提出两点质疑。
一,驳回申请朱纯对市国土局的复议申请。决定内容称“市国土局不是本案时任适格的被申请人,因为原大庸市永定区国土管理局现已成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但市国土局当时并未对永定区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行使管辖职责。。”事实上,虽然当时市国土局没有行使管辖职责,但是,原大庸市永定区国土管理局现在已经成为了市国土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由市国土局垂直管辖。那么原大庸市永定区国土管理局的管辖职责已经被市国土局继承。所以,张政复决字【200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关于市国土局的决定是错误的。
二,该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确认被申请人永定区政府对申请人纯的定国用(92)字第190217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销行为违法”但是,该决定书仅仅判定永定区政府注销行为违法,却没有提出对这个违法行为的纠正方式。违法行为,就应该得到纠正,为什么决定书没有纠正永定区政府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纠正,对此,原告对张政复决字【200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结果不服,因此,向贵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温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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