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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间供述罪行是否构成特别自首!温州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7-03-13 14:22:17    浏览数:2861  次    文章来源:本站

行政拘留期间供述罪行是否构成特别自首!温州行政诉讼

【案情】
2010
1023日,某县发生抢劫案,据知情人提供线索,卢某某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通知卢某某接受询问,但其不交代其犯罪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卢某某另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在行政拘留期间,卢某某以自首书的形式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劫的犯罪事实。

【分歧】

本案中,卢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拒不承认其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在行政拘留期间,卢某某以自首书的形式交待抢劫犯罪,构成自首没有争议。但是否构成特别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卢某某构成特别自首。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在理论上称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卢某某在拘留期间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形符合特别自首。

另一种意见认为,卢某某构成一般自首。理由是,卢某某实施抢劫行为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一般自首的情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卢某某并不符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五种。卢某某因有抢劫嫌疑而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不能被认定“被采取强制措施”。同样,卢某某因有赌博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强制措施。

其次,卢某某以自首书的形式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并不能认定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在卢某某自己交待抢劫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只是通过线索对其怀疑,确实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但“其他罪行”是相对于已被查获、被指控或被认定的罪行而言的。本案中卢某某并不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其他罪行的前提下,供述出其抢劫罪行的。因为其赌博行为只是违反了治安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也只是行政拘留,并没有认定其为“赌博罪”。

最后,卢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以自首书形式供述抢劫的犯罪事实的情节完全符合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它需要具备两个法定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被询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自动投案的时间一般理解为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二)如实供述,是指实事求是地、客观地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陈述,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大小所进行的自我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结合本案案情,卢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以自首书的形式主动承认自己实施了抢劫犯罪,并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