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137-3877-8655
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技巧  >  内容详情 返回上一页
公安行政诉讼论述题杂谈
发布时间:2017-02-20 09:15:13    浏览数:3016  次    文章来源:本站

公安行政诉讼论述题杂谈

1、论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

答: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因行政职权的行使与公民或组织之间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争议,通常被人民称为行政争议。

2、试述公安行政诉讼与公安行政复议的联系和区别。

答:公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的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诉讼与公安行政复议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者都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解决公安行政争议、审查公安行政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制度;两者所适用的实体法一致;两者在受案范围上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公安行政诉讼和公安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有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公安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公安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公安行政复议是由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审理;公安行政诉讼是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3、适用程序不同:公安行政复议适用的复议程序为行政性程序;公安行政诉讼适用的是司法程序的诉讼程序。4、审理制度和形式不同:公安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一般采用书面审理形式;公安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般采用公开审理制度。5、受案范围不同:公安行下复议的范围比公安行政诉讼的范围宽泛,某些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具体行政 行为可申请公安行政复议。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申请公安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6、审理的结果形式不同:公安行政诉讼只就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只对公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判决变更;公安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除作出维持或埏撤销的决定外,还有权作出变更原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3、试述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联系和区别。

答:公安行政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的公安行政案件经审查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安行政诉讼中管辖权的转移是基于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一公安行政 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1、联系:在公安行政诉讼中,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都是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都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都是以裁定的方式形成的管辖制度。 2、区别:(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自已管辖的某一案件交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从而使其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发生管辖权限的转移。(2)管辖权的转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移送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3)管辖权转移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须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4)管辖权的转移主要用于调整级别管辖问题;移送管辖则主要解决有无管辖权的问题。

4、试述公安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答:公安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安机关。 (一)一般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只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公安机关即可成为被告。1、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原告的合法权益;2、原告指控;3、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二)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1、经复议案件的被告确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公安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被告;复议公安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公安机关为被告;复议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原具体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复议公安机关为被告。2、共同被告的确定:公安机关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与共同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3、有批准程序时被告的确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暑名的公安机关为被告。4、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时被告的确定。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有法律等授权时,可以以自已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为被告。5、有公安机关委托时被告的确定:由公安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公安机关为被告。6、无授权又无委托时被告的确定:以组建该机构的公安机关这被告。

5、试述公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履行规则。

答:所谓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案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一)举证责任时间限制规则。举证责任时间限制规则,是指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被告公安机关的举证时限。(2)原告和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限。 (二)当事人补充证据规则。(1)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诉中提出其在被告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公安机关可以补允相关证据。(2)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

当事人提供或补充有关的证据。

(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规则。(1)被告公安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收集证据。(2)被告公安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事项负有告知义务。 6、论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答:1、撤销判决的含义。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1)主要证据不足。这里的证据,是指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根据。(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所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3)违反法定程序。所谓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4)超越职权。公安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有权力就应当有限度,法律、法规往往在赋予公安机关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其行使该权力的范围和幅度。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权限超越职权,即公安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过了行政权限。(5)滥用职权。所谓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是指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以内,但公安机关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该种职权的目的。滥用职权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滥用职权。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55条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60条对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规定了具体要求:第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的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第三,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第四,人民法院可以限定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第五,公安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

7、试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实践中衔接关系的规定。 答:符合起诉条件,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实体性规定。起诉权的合法行使,还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主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和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一,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提出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第二,法律、法规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则应当依照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实践中如何衔接作出了以下具体的规定。(1)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处理。(2)在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的处理。(3)在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的处理。 8、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答: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适用的诉讼程序。

1、 提起程序的主体范围不同。当事人是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要当事人提起上诉就会引起第二审程序;而审判程序的提起主体更广泛,不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起再审请求,而且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有民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 两者审理对象不同。二审对象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具体行为;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是一审的也可以是二审的。

3、 启动程序的理由不同。公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认为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就能引起二审程序。一般而言,审判监督程序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才可决定是否进行二审程序。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有错的可以在判决生效2年内提出再审请求,但是否再审取决于人民法院。

4、 程序提起时间不同。当事人对一审不服的,提起上诉期限是15日;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期限是10日。

5、 审理的人民法院不同。二审必须是一审的上级人民法院;而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原审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一、 案例分析 1、 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

要求刘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刘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 日。问:刘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刘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2、甲、乙二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互殴,致乙轻微伤,当地公安分局经调查,作出对甲拘留15天,并责令甲赔偿给乙3000元医疗费的决定。甲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的决定,让甲赔偿乙2000元。甲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1000元。 请问:

(1)甲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应以谁作为被告行政机关? (2)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为什么?

答:(1)甲可以选择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应以复议机关,即公安局为被告。 (2)不能。

因为: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适当性,除非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是否适当作出结论;②公安局的责令赔偿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无权判决变更。

3、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答案]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相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市政府发布关于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实质上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侵害了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答案]题中的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因为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实施了可以影响到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合法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都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案]乙、丙、丁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乙、丙、丁均有理由认为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均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000年底,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定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2001年1月,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2001年5月4日,海瞥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走了C公司货轮。此后,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

问: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

[答案]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的行为造成了对A公司财产权的损害,应将拍卖款全额返还给A公司,并赔偿因此而造成A公司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扣押及变卖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是谁? [答案]C公司可以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海警支队扣押货轮的行为违法。被告是海警支队所属的上级公安厅。 3.A公司于2002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答案]A公司于2002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因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如果是由于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从而导致当事人逾期起诉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所以,提起行政诉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于2001年1月作出,至

2002年9月时未超出诉讼时效,所以法院应予受理。 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答案]A公司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为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A公司可以在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中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法定的申请赔偿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5、 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但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6、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中共发生入室盗窃40余起,j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周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③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 ④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_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7、警察张某身着制服,为个人私欲,佯装执行职务,为图谋李某的财物而枪杀李某。

问:张某对李某的行为应否由国家予以赔偿?试以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之.

答:应赔偿。 (6分) 国家侵权赔偿构成要件为: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6分)

张某是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警察身份和职务便利,身着警服,假借执行公务,为图谋李某财物而枪杀李某,实属职务违法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警察张某以执行公务名义,违法侵犯无辜公民李某的生命权,具备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张某所在公安机关有义务为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承担了刑事赔偿义务后,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8分)

8、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19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问题: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答案及解析 [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我国《行政诉讼以》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

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 ,在本案中,环保局可以就原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以内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年2月8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造纸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5月8日之前就此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间,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3个月期满后,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996年8月8日前。在此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逾期申请,则人 法院应不予受理。 [答案]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分析:在本案中,李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以定职责,而环保局虽然给予造纸厂以行政处罚,但迟迟不予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因此,李某等人可以对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受理。

[答案] 3.环保局可以再作出吊销造纸厂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因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环保局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分析:在本案中环保局在对造纸厂的超标排污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后,还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违法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因为后一种处罚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