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1、 公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 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3、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行政管理中,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公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 具体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在公安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直接影响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5、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有效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根据需要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6、 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居间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经说服教育和劝导后,由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一种行为。
7、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8、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公安行政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9、 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一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10、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明其管辖有误,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
11、 特别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列举规定的,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案件的管辖。
12、 裁定管辖: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13、 公安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安机关。
14、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
15、 公安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16、 报告文书:
17、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全的制度。
18、 质证主体:是指从事质证活动行为,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因实施质证行为而享有一定权利或承受义务的主体。 19、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对其不利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示。自认规则是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准则。 20、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法院就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并都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的认定规则的规定。
21、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
22、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指案件主要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可以合理排除。 23、 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证明效力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24、 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案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25、 证据交换: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以整理和固定争点以及证据的诉讼活动。 26、 上诉程序: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适应的诉讼程序.
27、 认证:是指审理公安行政案件的法官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原则或规则,对经过质证或者不需要质证的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断,从而确定证据材料的可否采信以及可采信的证据的证明力的活动。
28、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9、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审理的诉讼行为。
30、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公安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使辩论权,阐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针对对方提出的主张进行反驳,并展开相互辩论的活动。
31、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或者发生了特定原因,致使行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中途暂时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32、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通知、公告开庭期日后,或者审理期间由于特殊情况合议庭无法在原定审理期日进行审理,而推迟审理期日的制度。
33、 开庭审理:是指由审判人员主持,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安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34、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借助各种证据方法,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
35、 再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运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36、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37、 公安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公安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在诉讼中发生的某些就判决、裁定以外的行政诉讼特定事项作出的判决。 38、 期间耽搁(误):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完成应实施的诉讼行为。 39、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凭证。 40、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警察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由国家通过侵权的公安机关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41、 追偿制度:追偿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是一种权利,即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可以要求该工作人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出是一种制度,即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
42、 公安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公安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43、 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其违反法律规定或有错误的,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
44、 移交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行政案件的机构直接移交执行机构执行。 45、 执行审查:是执行机构在接到执行申请书和移交执行书后,在法定期限以内,对有关文书、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执行的活动。执行审查是执行的必备环节,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
46、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断执行,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种制度。
47、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行政赔偿内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执行和解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而不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
问答题:
1、 简述公安行政诉讼的概念以及特征?
答:公安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公安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全部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特定的,不能互换且具有恒定性;3、行政诉讼的结果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价,从而作出相应的判决;4、行政诉讼具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功能和作用;5、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公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以行政诉讼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但本身又具有特殊性:一、公安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公安机关,不是以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诉讼,就不是公安行政诉讼。二、公安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具体公安行政行为,而非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公安行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和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
2、 简述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答:一、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系统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公安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二、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人民法院信法办案,正确使用审判权。三、研究公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与承担诉讼义务。
3、 公安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由那些?
答:1、公定力;是指公安行政一经成立,无论是否合法,即具有推定为合法而有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是指公安行行政 行为一经依法成立和生效后,非依法定原因或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是指公安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公安机关和公安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和限制。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使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4、 公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由那些?
答:1、公安行政权的存在;2、公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3、表示行为的存在。
5、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由那些?
答:一、公安机关所为的国家行为;二、公安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三、安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四、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七、公安机关所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公安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安行政行。 6、 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意义有那些?
答:一、对人民法院而言,它确定了不同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范围,为人民法院审理公安行政案件提供了权力依据,规范了司法行为,提高了司法效率,明确了司法责任,对于及时处理公安行政纠纷,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 侵害,具有直接意义。二、对于当事人而言,为他们在公安行政争议发生后具体到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充分行使自已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避免了投诉无门现象的发生和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三、便于有关机关及全体社会成员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7、 确定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有那些?
答:一、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二、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三、人民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8、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公安行政案件主要有哪些?
答:1、对公安部及省、自治区公安厅和直辖市公安局所作有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2、本辖区的重大、复杂的公安行政案件
9、 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二、是复议机关改变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三、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10、 公安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2、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11、 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由那些特征?
答:1、因公安行政行为发生争议;2、以自已名义进行诉讼;3、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12、 请列出公安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不同称谓。
答:1、在第一审程序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个人或者组织)称为原告,应诉的公安机关称为被告,此外,还要能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2、第二审程序中,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称为被上诉人;3、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时,仍分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4、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称这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申请执行人。 13、 在公安行政诉讼实践中,通常存在的第三人的情况有那些?
答:1、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公安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二个以上共同违法者,其中有的起诉,有的未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要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与公安机关共同暑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4、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主要有那些?
答: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15、 作为公安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答:一、熟悉公安业务;二、知晓相关法律;三、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方面条件,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安机关诉讼代理人。 16、 在公安行政诉讼中,为什么被告公安机关负举证责任? 答:1、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公安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公安机关作出后被诉至人民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公安机关承担取证责任的基础。2、在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安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被动地位。因而为了体现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就应当要求被告公安机关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对原告不利。3、公安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要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的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用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条件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原告难以收集、保全的,因而要求原告举证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17、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答: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8、 在公安行政诉讼中,质证的范围主要包括那些?
答:1、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被告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根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全部证据。3、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 19、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司法认知和推定的规则的具体规定,在公安行政诉讼中,那些下列事实在法院中可以直接认为?
答: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6、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安机关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7、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0、 在公安行政诉讼中,提供书证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公安机关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1、 公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请求的适用条件主要有哪些?
答:1、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由于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4、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22、 简述公安行政诉讼裁定的含义以及特征。
答: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安行政案件过程中,对程序问题的作出的决定。特点:1、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2、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3、作出裁定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3、 公安行政诉讼中,裁定与判决相比较,其效力有哪些特点?
答:1、一般来说,裁定只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会发生拘束力;2、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宣告或送达的裁定,通常不能随意变更。对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3、裁定一般在诉讼期间有效。
24、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答:1、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5、 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审理涉外公安行政案件的一般原则有那些?
答:一、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原则;二、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三、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四、同等原则;五、对等原则。
2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安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发生那些法律后果?
答:1、受理意味着公安行政诉讼法程序开始,人民法院享有对该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并负有依法定程序按法定期限审结该案的义务。2、受理行为使行政争议系属于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取得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各自享有法律赋于的诉讼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3、禁止原告重复诉讼,同时也排斥了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即使以后发生原告隹址变更、被告行政机关撤销、合并等情况,该案管辖权不变。4、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的期间重新开始计算。5、被诉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处于待定状态;6、人民法院受理并不当然产生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效果,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人民法院有权依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公安机关自已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27、 简述公安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特有原则。
答:1、对行政行为进行全法性审查的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3、不适用调解和反诉的原则;不加重处罚原则。 28、 在公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的公安行政案件决定合并审理的情形有那些?
答:1、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2、公安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29、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有那些?
答: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为不要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公安行政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应当中止诉讼,等待解释或确认后再继续审理。6、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安行政案件中发现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这些案件仍在审理中。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0、 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诉讼终结的情形有那些?
答: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诉讼或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诉讼中止满92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31、 公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那些? 答: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二、相对人的损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三、损害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
32、 公安行政赔偿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那些? 答: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公安行政赔偿中,行使追偿的条件有那些?
答: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执行职务造成的。2、该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职务时有伤害故意或重大失。3、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已经向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了赔偿。
34、 提起公安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有那些?
答:1、当事人必须合格;2、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3、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必须高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6单独提起公安行政赔偿诉讼的,除须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外,还应符合“致害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行为,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条件。
35、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受害人那些人身权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答: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是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人身权遭受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