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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诉燕山派出所公安户口行政登记案
发布时间:2017-02-20 08:45:24    浏览数:2902  次    文章来源:本站

“北雁云依”诉燕山派出所公安户口行政登记案

【当事人】

原告:“北雁云依”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

【案情】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晓峰,母亲名为张瑞峥。吕晓峰、张瑞峥二人共同决定为女儿取名为“北雁云依” ,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晓峰前往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下简称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晓峰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燕山派出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吕晓峰因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其情形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遂判决驳回“北雁云依”要求确认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评析】该案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全国首例涉及公民姓名权的行政案件,对于规范公民依法享有的姓名权具有示范意义。首先,关于公序良俗对姓氏的规制问题。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公民虽然依法享有姓名权,但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而言,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其次,关于是否存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问题。公民要求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应符合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所谓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通常情况下是指抚养关系发生变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如只有具有下列情形的,公民才可以在父姓或者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即“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而仅凭个人喜好创设姓氏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属于具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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