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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在公司、企业的设立及清算破产环节的罪名@温州刑辩大家庭
发布时间:2017-02-18 14:27:14    浏览数:2926  次    文章来源:本站

企业家在公司、企业的设立及清算破产环节的罪名@温州刑辩大家庭
  公司、企业的设立和清算破产好比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是一个生命的起点和终点。在这两个环节主要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四个罪名。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引起企业家们的足够重视。因为,在中国企业家们演绎着一个个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传奇故事的同时,也存在着太多的浮躁和隐患。有的企业家不惜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而最终却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深陷囹圄。
  《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
  2.必须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案例】刘振民虚报注册资本案
  20044月份,被告人刘振民在担任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分将池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新乡市凤泉区凤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股东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分将池村委会、自然人股东为孙XX。在申请登记期间,被告人刘振民在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联社董XX(另案处理)的帮助下,由董XX为其出具了虚假的50万元银行缴款单,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出资证明,取得了验资报告,继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成立了新乡市凤泉区凤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振民,注册资本50万元,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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