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137-3877-8655
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技巧  >  内容详情 返回上一页
企业家背信类犯罪@温州企业
发布时间:2017-02-18 13:50:05    浏览数:3026  次    文章来源:本站

企业家背信类犯罪@温州企业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169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
Email:13738778655@139.com   QQ:57857600

 

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