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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自己的房产证给抵押权人,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7-02-17 13:50:25    浏览数:2990  次    文章来源:本站

伪造自己的房产证给抵押权人,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X系某公司老板,因资金周围困难,欲向被害人李X借款400万元。李X要求王X以其所有的北京市某小区房屋为抵押,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李X。王X因该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正在补办中,需要一定的时间。于是王某找人伪造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李X,借到了了400万元。后李X发现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王X涉嫌诈骗罪。王X于2015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坦白交待了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并表示自己有能力且愿意提前偿还李X的400万元借款。经查,涉案房屋亦未抵押给其他人。

 

[争议焦点]

在侦查阶段,对本案的定性,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发生了明显的争议。

1、办案人员认为,本案中王X向被害人提供的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且据此骗得了李X的400万元借款,故X已经涉嫌诈骗罪。据此,王X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王X向被害人提供的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虽系伪造、但房屋本身是客观存在且也归王X本人所有,且未抵押给其他人、李X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其债权,故王X涉嫌的罪名不应为诈骗罪、而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据此,王X仅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定性结果]

鉴于对于王X的非法占有目的比较难以认定,办案机关决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来追诉王X的犯罪行为。在王X被刑事拘留十五天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X涉嫌的罪名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并对其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