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定义及 证据规格@温州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申辩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目的;
3、其主观上明知违反有关本单位资金管理、适用的规章制度,而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用的事实;
4、挪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5、实施挪用的方法、手段、次数、数额;
6、被挪用的是现金还是支票等有价证券及其特征;
7、被挪用的资金去向、用途;
8、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
9 共同犯罪的,问清嫌疑人之间关于犯意提起、分工、具体实施等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行为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证实发现犯罪的经过、犯罪的手段,以及嫌疑人对挪用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从而反映其主观故意;
2、被挪用资金使用人的证言,证实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嫌疑人所在单位资金使用,并意图获得个人利益的事实;
3、证实嫌疑人挪用、使用资金的其他证言:
(1) 资金使用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资金使用人以何种形式给嫌疑人利益;
(2) 资金使用人是否指使嫌疑人挪用本单位资金;
(3) 嫌疑人是否明知被挪用资金的用途;
(4) 嫌疑人在单位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
(5) 被挪用资金的归还情况。
(三)物证、书证
1、查获的账款及嫌疑人用挪用的款项购买的物品;
2、合同、收据、借条、欠条、股票、债券、支票等;
3、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4、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证实嫌疑人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包括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5、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证实被挪用的资金是否用于非法活动)。
(四)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审计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六)勘验、检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2、物证勘验,提取痕迹物证。
(七)其他证据材料
1、嫌疑人的身份材料、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及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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